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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公司法最新修订,各位看官应该重点关注什么?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第1003篇 原创

文|稼轩律师 王丰川

预计预览时间:14分钟

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公告,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9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时间,消息满天飞,铺满朋友圈和各微信群,新修订的公司法全文、各种解读、修改对比稿等等,当然,还有一同更新的刑法修正案、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怎么都学不完。



公司法全文公布后,我也尽快对比之前的修订草案和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进行了全面学习,如下图所示,新修订后公司法全文共15章二百六十六条。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为了方便各位看官学习、了解公司法修订情况,本文从不同主体(身份)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出发,试着进行解读,各位看官请对号入座。


一部法律规定的出台,第一条往往规定了该法出台的背景、所适用的群体、维护的权益等内容,公司法也不例外,(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认真学习并深刻理解公司法第一条内容,是我们学习、运用公司法,以及创办公司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根据公司法所规范的主体及内容,我们分别从以下主体视角进行解读:



一、 作为公司,应该重点关注什么?


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组织、运行由专门的机构或者部门负责,比如我们常见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还有工会、国家出资公司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第一百七十条)等。


从公司角度出发,本次公司法修订,可以重点关注如下问题:


1. 股东会和董事会程序轻微瑕疵的,不影响决议有效性



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此处的轻微瑕疵主要指例如开会通知时间、开会方式、表决方式(口头、举手或者书面)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但程序瑕疵并未影响相关主体的权利行使,或者对决议不产生实质影响,就没必要通过人民法院去撤销决议,避免诉累。


2. 董事会审查股东出资到位情况,不及时出资的可以催交,仍旧不交的丧失股东资格

根据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根据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为本次修订新增条款,对股东失权或者叫股东除名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股东失权相关操作程序。


3. 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3人以上,300人以上公司必须有职工代表董事


根据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次修订删除了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上限的规定,增加规模较大(300名职工以上)的公司必须有职工代表董事。


特别说明,该条也适用于股份公司,意味着原来股份公司5-19人的董事会规定也相应调整。


董事会人数虽不设上限,但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重要机构,既要考虑人数设置,也要考虑决策效率及各方权力制衡问题。


4.  股份公司也可以不设立董事会

根据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本次修订,将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同等对待,都可以不设董事会,但规模较小和人数较少的标准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或者实务口径与明确。


5.  公司经理职权范围由章程或者董事(会)授权行使



根据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本次修改删除了原公司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经理的职权范围规定,改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在章程中约定,或者由董事(会)授权形式,更加灵活、自由,但为了组织有效运行,三会议事规则,含经理职权就要进一步明确细化了。



二、 作为公司股东,应该重点关注什么?


公司的成立源于出资人、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本次公司法修订,可以重点关注如下问题:




1. 实缴出资时间作出五年限制


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此处修订收紧了股东缴纳出资的期限,以往动不动就注册一个小目标的公司,出资时间写在有生之年的某一天就成为了历史。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可以设立一人股份公司


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原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至少要两个人,此处修订与有限公司保持一致。






3. 认缴出资额可以转让,受让方承担出资责任。出资不实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本次修订,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规定在公司法中进行明确。

4.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和律师


根据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本次修订,对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了细化,并明确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代为行使。






三、 作为董监高,应该重点关注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作为公司的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本次公司法修订,可以重点关注如下问题:


1. 董事辞任效力进一步明确


根据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本次修订明确了董事辞任生效时间,但仍保留了低于法定人数(此处主要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在董事辞任后,股东会未能改选)时,仍应履行职务。


2. 未尽催缴出资义务,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修改,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董事未尽勤勉义务担责进行规定,董事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债权人利益出发,其勤勉义务再次进行明确。


3.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根据第八十条规定,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本次修改,监事会履行职权更有保障,有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司内部也可以就监事会履职进行细化规定。



四、 作为公司职工,应该重点关注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由董监高负责运营、管理,组织职工进行生产、经营,职工就是公司的最基础组成单位,公司的成立运营离不开职工(自然人股东、董监高都可以是公司职工),作为职工,本次公司法修订,可以重点关注如下问题:



01职工权利保障更有力度

根据第十七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实务中,很多公司,尤其是非国有公司工会组织甚少设立,本次修订在职工休息休假、福利保障、重大事项决策方面进行升级规定。

02职工担任董监事进一步明确

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有限公司300人以上时,必须有职工董事。第七十六条规定了监事会应当有不低于三分之以上的职工监事。


职工作为公司主人翁地位又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五、 作为公司债权人,应该重点关注什么?


作为公司债权人,本次关于股东缴纳出资的限制性规定,董事的催缴义务以及股东转让股权的连带责任等均进行了规定,结合司法实务,债权人维护合法债权有了进一步的规定。



本次公司法修订内容较多,以上为本文作者根据个人实务作出的非全面解读,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 END -

编辑|子慕

专业审核|硬科技法律服务中心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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